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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税收规定当成会计规定使用

sh01马学国 /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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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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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会计处理业务,必须先分清财务、税收和会计规定,再综合运用,能求同(减少纳税调整)很好,不能求同的必须存异,就如前面某老师说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不能混淆

    今天,看到山西烟草王处长转发某老师的一篇文章,忍不住唠叨几句。因为我不愿意与该作者发生冲突,所以不给出链接。发文章对我是业余爱好,但对人家是饭碗。用我的免费的业余爱好,敲打人家的饭碗,于心不忍;但看着他“传授”错误观点误人,也于心不忍,所以仅将观点予以总结和说明。

    某老师认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目前对于所有行业购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并在税前扣除的只有两类:A、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B、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而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不属于以上2种情况之内的,不得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于6大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而且属于小微企业的,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并在税前扣除”。同时,“提醒:(1)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2)会计人员不能曲解政策、更不得人为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切记不得擅自把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

    作者认为,“不得擅自把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可以把“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这个结论,乍一看似乎正确,但看过该文及其会计分录的就明白,所谓的符合不符合条件及是会计否计入费用,该老师的判断依据是前面的两个“财税”号文件,且一次性计入费用的不计入固定资产--这就尴尬了,不管结论是否正确,依据错了;况且就这篇文章而言,除了“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是对的,涉及到的固定资产能否一次性进费用问题,是错的。

    把税务规定当会计规定用,是这位老师一贯的做法。上次看见他的文章,我就想澄清一下,后来忍住了,不忍心影响他的生意。上次文章的部分内容如下:

    “公司支付的出差过程中人身意外保险费不一定计入保险费。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司支付员工的福利性支出不一定计入应付福利费。解析: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扣除。”

    “公司支付的出差过程中人身意外保险费不一定计入保险费”和“公司支付员工的福利性支出不一定计入应付福利费”两个结论都没问题,但依据同样不对--引用的依据全是税收文件,错把税收规定当成财务会计规定使用了。

    把税收规定当成财务会计规定使用,哪怕碰巧结论正确,思路不对,别人根据他的思路一推广,就犯错误。比如,他列举的可以一次性进费用的那两类,会计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肯定不是。那个“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并在税前扣除”的文件,是关于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会计的,所以一次性计入费用只能理解为计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而不是会计费用。再退一步,即使会计一次性计入费用,也要先计入固定资产

    顺便说一下,税收“允许”一次性计入费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应当怎样处理。

    1.标准做法。

    会计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申报税前扣除,以后纳税调整,直至该固定资产处置完毕。即第一年纳税调减,以后调增。

    2.变通方法A。

    会计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按照会计折旧申报税前扣除。

    这种方法实际上是放弃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文件规定是“允许”一次性扣除,而不是“必须”一次性扣除。企业选择分期扣除,我认为不违反规定(当然,有些税务人员认为不“享受”不行,本文不展开讨论该问题)。

    3.变通方法B。

    会计计入固定资产,同时一次性提足折旧;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申报税前扣除。

    这种方法税收上没问题,会计上有问题--没有严格执行折旧政策。

    上述三种方法,都要计入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做法,一定是错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包括分期,也包括一次性提取)后,能继续使用的,要仍旧记载在固定资产账上并定期盘点。

    两种变通方法,都有瑕疵,A是可能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损坏企业利益;B是与会计政策有差异。变通方法的好处是简化了操作。是否采用变通方法,由企业会计人员自行判断并承担风险;不想承担任何风险,就采用标准做法。

    最后友情提示:

    1.会计处理业务,必须先分清财务、税收和会计规定,再综合运用,能求同(减少纳税调整)很好,不能求同的必须存异,就如前面某老师说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不能混淆。

    2.网上的“专家”“大咖”“老师”“网红”良莠不齐,有的是无心说错,有的是存心忽悠(存心忽悠的例子,今天懒得说了),看文章要持怀疑的态度(包括看我这篇文章),自己判断是非,不能迷信那些人的简介和见解。

    作者
    • sh01马学国 首批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某特大型央企师资库教师。有税收和工商管理教育背景,从事财会实务工作20多年。业余爱好研究财会实务问题。讲过会计准则的应用,会计实务疑点、热点、难点问题,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税企争议分析及处理等课程。讲课风格:将财务、会计、税收、审计等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领域融会贯通,介绍知识、探讨问题、启发思路、寻找办法,注重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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