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逃户认定需谨慎,株连下游不靠谱
甲企业系A市招商引资企业,A市政府许诺给予财政补贴,尔后反悔,补贴迟迟未到,甲企业老板愤极,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交税,以税抵补贴。甲企业开具发票给B市的乙企业,乙企业倒霉了,A市国税发函,甲企业系走逃户,所以乙企业进项税转出,B市国税甚至要求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很明显,甲企业并未走逃,我想既然A市国税局能让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停开,甲企业也应当申报了该笔税款,只是拒交而已,那该笔税款属于欠税,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措施予以追缴,而不是走逃户杳无踪迹无法追缴。
第76号: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显然甲企业开具的发票也不属于异常凭证,那么为什么要通知B市税务机关,不让抵扣呢?
第7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退一万步,即使算是异常凭证,也只是有嫌疑而已,只是先转出,还没有到最终定论加滞或罚款地步。
我们再来界定一下走逃与失控的区别,走逃企业未必就没有交税,失控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显见,走逃企业所欠税款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显然甲企业并不能认定为非正常户,自然甲企业开具的发票就不应列为失控发票,也就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综上,甲企业既非非正常户,自然所开发票不能进失控发票库,另外也非走逃企业,所开具发票自非异常凭证,为什么要连累B市的乙企业呢。
总之觉得,税务机关拥有强制征税的权力,但更应履行依法治税的义务,任着性子来甚至牵连无辜他人甚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