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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错用税率的检查(三)

丁坤 / 201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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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增值税税率
  • 税务检查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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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一:A公司(一般纳税人),经销各种品牌地板。为房地产B公司精装房铺设地板,签订一份地板销售合同,每平米500元,共计500万元(不含税);签订一份装修合同,每平米100元,共计100万元(不含税)。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2016年10月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96万元(500×17%+100×11%)。检查人员提出如下依据及拟处理意见:

    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检查人员认为,A公司销售地板并负责装修,无论合同如何签订,均属于混合销售,应对取得的全部销售额600万元适用17%的税率,做出了补税6万元并课征滞纳金的税务处理,不定性为偷税。

    本案中,A公司销售的是外购的地板,如果销售的是自产的地板,税务处理是否相同?

    案例二:A公司(一般纳税人),从事地板生产、销售。为房地产B公司精装房铺设地板,签订一份地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地板每平米500元,共计500万元(不含税);每平米装修费100元,共计100万元(不含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A公司只需分别核算销售地板和装修费的销售额,就可以对装修费100万适用11%的低税率。如果在合同里明确由房地产公司提供部分材料(如供电),还可适用简易计税。当然在B公司精装房属老项目适用简易征收情况下,B公司会接受A公司装修费简易计税;如果精装房适用一般计税,B公司一般不会接受简易计税。

    丁坤

    作者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省级稽查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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