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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员工虚开富余票,企业承担何责任?

丁坤 / 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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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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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年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发票的案例逐年上升,“营改增”后,更多的行业和企业面临此类风险。企业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住特殊岗位员工。企业应建立内控机制,预防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例分享】

    大宇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营汽车零配件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张三,企业财务人员,2014年到大宇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任职,担任会计兼办税人员,并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验旧、报税等工作。

    2015年张三伙同他人,非法虚开、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作案时,张三开具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正常的系统报税,对虚开售卖的专用发票也进行报税,企业正常申报缴纳的税金与账面税金完全一致;增值税申报主表内容金额与企业账务一致,张三在申报附表一中改动虚开月份的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金额和未开具发票销售金额,多计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金额,冲减相同金额的未开具发票销售金额,并将虚开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进行销毁,不做账务处理。

    2015年1月起至2016年3月张三私自非法虚开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0万元,受票单位涉及五省市13个单位。

    【检查人员拟处理处罚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计算,该单位应补增值税170万元。

    对该单位因张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的增值税税金予以补缴,加收滞纳金,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的100%罚款,即罚款170万元。

    建议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陈述】

    该企业对上述调查的事实无异议。企业申诉张三属于个人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得都归张三所有,张三个人应当负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只负内部管理责任,税款及罚款不应缴纳。

    【审理意见】

    针对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拟处理处罚建议,审理人员提出了如下审理意见:

    (一)虚开发票的行为主体认定错误

    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大宇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会计张三,是张三盗用大宇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人行为,非单位行为。纳税人大宇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事先没有指使张三虚开发票,事后也没有在虚开发票一事中违法获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大宇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单位行为,是张三个人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张三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体,大宇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行为主体。

    (二)补税没有法律依据。

    张三采用多计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金额,冲减相同金额未开具发票销售金额的手段,利用企业的富余票进行虚开。大宇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货物均已完税,未发生少缴税款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虚构或不实的交易行为,大宇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没发生经济行为,也就没有产生纳税义务。张三利用职务便利,虚开的44份发票,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的补税规定。

    (三)定性偷税错误。

    大宇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在帐簿上少列收入,没有实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列举的行为,也未产生未缴少缴税款后果,定性偷税没有事实依据。虚开增值税发票方本身不产生纳税义务,不存在偷税问题,不能以偷税定性。

    【处理处罚】

    1.对大宇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九条第九款的规定,应承担“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政责任,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以10000元罚款。

    2.对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张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侦查。

    【品茶论税】

    本案是企业员工利用企业富余票进行虚开的违法行为。企业的收入按照是否开具发票,分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收入、开具普通发票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富余票是指因为存在不要发票的消费者,企业因不开具发票,形成的可以开具发票的“富余”额度。富余票是绝大多数行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存在的情形,最典型比如加油站、住宿业。近年利用富余票进行虚开发票的案例逐年上升,“营改增”后,更多的行业和企业面临此类风险。企业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住特殊岗位员工。企业应建立内控机制,预防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丁坤

    作者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省级稽查能手。
      微信公众号:品茶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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