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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提醒:以下三笔常见的计提业务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郝守勇 / 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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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技术
  • 税务风险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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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职工福利费、应付股利、工资薪金的计提注意事项

    业务一:计提职工福利费

    1、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0万元

    2、涉税提醒:

    (1)只是提取了福利费但是没有实际发生,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2)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将原来的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4)福利费的支付应当凭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特别提醒:

    对于企业发放职工的个人福利性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业务二:计提应付股利

    1、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提取应付股利   20万元

      贷:应付股利-股东王某       20万元

    2、涉税提醒:

    (1)若是只提取了股东王某的分红所得,但是没有依代扣20%的个税,存在个税的涉税风险;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这一判定,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特别提醒:

    年度终了利润分配的时候计提了应付股利,不要忘记代扣个人股东的个税。

    业务三:计提工资薪金

    1、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资     2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万元

    2、涉税提醒:

    (1)若当年只是提取工资但是一直没有实际发放的,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特别提醒:

    会计人员做的工资表上的人员一定要进行全员全额个税的纳税申报。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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