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超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对应的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超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貌似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可以,有的认为不可以。
思成也说说个人的观点:
思成认为超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对应的住房公积金不是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红线。
原因如下所述:
1、社平三倍红线的由来:
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这里面咋米说的: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我们来看看建金管[2005]5号的精神是什么: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好吧,这个说的是什么,说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精神说的是原则上,财税[2006]10号说的是不得超过,那么超过了怎么办,超过了作为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那其实就说原则上,不得超过,财税2006年10号首先先吓唬你一下,和你说不得超过,但是又说后面又给个甜枣,超过了就乖乖交税。交的是什么税,交的是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那么我们来看,这个规定是什么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那么国务院有关的主管部门是什么,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起草来看,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建金管[2005]5号来看,建设部打头。
建金管[2005]5号规定是什么我们再来看一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这边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社平工资的标准看你们各地,2倍还是3倍,或者更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这个谁来规定,权限下放给谁了?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个啥?
那么我们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定位: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这个时候,是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号来规定,这个只是管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他的爪子还伸不到企业所得税中,税与税之间的规定与效力是有边界的。更伸不到公积金限额上。
综述分析,思成认为可以做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应该为各地住房公积金对应的上限。不对之处,敬请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