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与地产公司的销售费用,八竿子打不着,等着吃亏吧
在南京的国税同学和我讨论这么一个问题,某地产公司销售房屋100万,开展一项活动,售房送购车券,业主凭购车券去指定4S店购车无须付款,车价10万,由地产公司向4S店支付,地产公司凭购车发票复印件在销售费用中列支,那么这10万元的销售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梳理一下:
1、4S店卖车的对象是业主,开具发票也是开具给业主,只不过业主不需要付款,而是由地产公司代为支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那么车辆从4S店流转到业主手里,且4S店获得了地产公司代付的车价款,
2、地产公司为啥要替业主代付款了?本质上不就是地产公司欠业主的钱嘛,那么为什么地产公司欠业主的钱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好了,先收了100万开了100万的票,后来业主要求打折,欠业主10万元,这种情况下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处理: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备注一下,开给个人业主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本质上理清了,应当开具红字,我们再来看看地产公司拿4S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当否?地产公司和4S店有关系吗?地产公司作为销售费用的前提是4S店为地产公司提供了销售服务,借用一个已作废的文件,但精神还是永存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4S店从前至后,从古至今可没给你地产公司干什么活啊,人家卖车给业主,你地产公司替业主付款,你和4S店啥关系也没有,你拿个复印件来做为销售费用入帐,岂不滑天下之大稽,
因此我以为上述销售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