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研发费用取数三年还是一年,把财务折腾死了
长沙某企业财务总监问了我一个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中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指的三年口径还是一年口径,他咨询了税务12366与税政部门,答复是一年,显然一年和三年是有天壤之别的,按三年统算要比按一年统算口径要宽松的多,因为一年内可能达不到规定比例,但另外两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稍为高点即可以满足规定比例,那么到底是一年还是三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们从中国传统汉字解释,可以发现第五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说明1-4项同样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条件,那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可见在申请认定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是按三年来计算的,而非一年,认定成功后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但是即使复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明确: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即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好了,问题这就明确了,税务局即使怀疑你是假高新,也不能否定你高新的资格,只能请求复核,而复核同样是按照三年!
我们从另一个文件也可以看出端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显然税务局要求报送的资格中只有当年职工、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以资税务局来计算比例,但可没看见过要企业报送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