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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讲】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要减税还要兼顾公平

李志远 / 2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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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个人所得税
  • 个税改革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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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这次两会期间,个人所得税改革也是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是接受“分答”公司邀请在分答上做的语音小讲。

    在这次两会期间,个人所得税改革也是一个热点问题。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回答有关问题时指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还考虑适当增加与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扣除项目,比如有关“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也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低至25%。

    当前,人们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关注的重点问题:一个是免征额度是否能够提高?另一个就是税率能不能降低?

    按照肖捷部长的讲话,由于个税改革考虑增加专项扣除项目,所以不管所谓“工资薪金3500元”、“劳务、稿酬800元”等免征额将来怎么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实际免税扣除额度都应该会增加,这对于降低广大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是个绝对的利好。参照国外的做法,个税的专项扣除一般包括孩子教育支出费用、赡养老人费用、住房利息等。专项抵扣的好处是充分考虑了各个家庭负担不一,让个税制度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肖捷部长的讲话没有提及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问题。我国目前的实行的是分类税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工资薪金类为超额累进税率5%-45%,股息红利等资本类为比例税率20%。黄奇帆建议的降低最高边际税率45%,就是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由于工资薪金税率实行超额累进,月工资超过80,000元的部分按照4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只有个人所得税整体税率有大幅度下降,才能降低公民个人所得税的绝对税负

    从国际经验来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与有效运行,需要相对成熟的社会配套条件。比如税务、银行、不动产管理等部门能够联合共享有关个人收支信息。只有这些基础工作做好了,才能保证将全民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税收监管体系中,提高征收效益,同时也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公平纳税的环境,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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