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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劳务派遣支出,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

马昌尧 / 2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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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费
  • 劳务派遣
  • 工资薪金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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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案例:嘉达建筑公司,在长沙市承揽了一工程项目,一部分技术劳务用工,由天诚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完成,根据协议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劳务派遣费用直接支付给天诚劳务公司。另一部分工程施工劳务人员,由华大建筑劳务公司派遣,根据协议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由嘉达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华大建筑劳务公司只收取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问题:接受劳务派遣支出,不同形式的支付方式,如何在所得税前核算与扣除?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嘉达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天诚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马昌尧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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