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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就确认收入?不开票不缴税?现金折扣要发票?(汇算清缴讲解讲义十一)

小陈税务 / 20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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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算清缴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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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汇算清缴讲解讲义之收入与发票

    一、销售货物收入——先卖后买形式有差异

    1.增值税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另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

    2.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不满足确认收入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不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会计口径也不确认收入

    因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不可靠地核算。

    总结:会计口径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汇算清缴时,如果确认了会计收入,先调整会计收入,不是纳税调整哦!(为什么下次我们聊聊)

    二、三种形式的折扣

    1.商业折扣——增值税、会计、企业所得税没有差异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提醒: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2.现金折扣——增值税、会计、企业所得税没有差异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提醒:

    (1)现金折扣是全额计量收入,全额开票,只是计算“折扣”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的折扣;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不需要发票,应当是购销合同注明的折扣条件及有关收款单据。

    (3)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因为不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范围。

    3.销售折让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销售折让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完全一致的,均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特别提醒,跨年度的也是冲销售折让发生时“当期收入”,如:2016年6月份发生一笔销售折让,该笔销售是2014年2月份发生的,也是冲2016年6月的收入。

    (2)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相关收入、成本,就产生会计与税法差异。具体操作:报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调增收入和成本数额,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销售折让或退回当期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调减收入和成本数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销售退回按照销售折让处理

    销售折让

    三、“买一赠一”销售货物

    1.增值税

    对“买一赠一”销售行为如何确认收入并未明确规定(租房免租期明文规定不视同销售),所以只能从发票开具上来安排把握处理,就是当做商业折扣处理。

    2.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提醒:如果增值税视同销售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本年收入数必然大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收入数,而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能调整。

    四、跨年的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

    1.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会计口径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1)又是一种“不是开票但不要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若事先收到预收账款,如果尚未开工或进度缓慢,申报增值税时就必须将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所得税收入,可能会出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如确认了会计收入,先调整会计收入,不是纳税调整;

    会计处理: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晚于工程进度,就属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虽没有开票没有确认增值税收入,但是需要确认会计口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出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大于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

    会计处理: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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