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跨期发票含以前年度发票、没有发票等非惯性思维问题(汇算清缴讲解讲义)(九)
【例】企业承租房屋,租赁期2015年10月-2017年9月,每年租金120万(不考虑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不考虑其他情况,按照规定,2016年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20万租金:
1.如果合同约定,2015年9月签合同时全部付款,取得开票日期2015年9月的营业税发票240万,则2016年度税前扣除120万租金的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就是开票日期2015年9月的营业税发票;
2.如果合同约定,按季度付款,每季度前一个月的15号-20号为付款时间,并按规定开具发票,则:2016年1季度取得2015年12月15-20日开具的营业税发票,2季度取得2016年3月15-20日营业税发票,3季度取得2016年6月15-20日增值税发票,4季度取得2016年9月15-20日增值税发票,以上发票(包括2015年12月15-20日开具的营业税发票)都算2016年度税前扣除120万租金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3.如果合同约定,按季度付款,每季度末一个月的15号-20号为付款时间,并按规定开具发票,则:2016年1季度取得2016年3月15-20日营业税发票,2季度取得2016年6月15-20日增值税发票,3季度取得2016年9月15-20日增值税发票,4季度取得2016年12月15-20日增值税发票,以上都算2016年度税前扣除120万租金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4季度在2016年度没有取得出租方增值税发票,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前,应取得4季度房租发票。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4.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末一次性付款,也就是说2017年9月付款,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17年9月),这样2016年度税前扣除120万租金在2016年度和2015年度都没有取得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可以把房租合同等其他资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定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换句话说,税前扣除凭证不一定是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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