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涉税及汇算清缴(汇算清缴讲解讲义)(八)

一、增值税
政府拨款收入大致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和增值税应税行为无直接关系的,比如,技术改造而获得的财政补贴,不缴增值税,其对应的技术改造产生的进项税额根据技术改造的用途判断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还如高新技术企业园区财政补贴,不缴增值税,;
第二种是和增值税应税行为直接相关的,比如交通公司提供低价服务而获得的弥补损失的财政补贴:
1.补贴来自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存在争议:说是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并获得政府支付的对价,就要缴增值税,税目和税率(征收率)按照取得对价所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确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是为了弥补相应亏损或者其他和增值税无关的目的,形式上虽然与增值税应税行为相关,同时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接受对象也不是政府部门,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应征税增值税。
各个地方税务机关网站上都没有明确给答疑,实务中个人认为,根据补助性质来定,补助文件中写了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支付对价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企业整体亏损的等其他性质的补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实务的角度就一个条件(另外两个条件企业要想作为不征税收入肯定能满足):有没有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小陈税务的建议(不准确但是有用):看补助性质,是什么性质的补偿,相关政府网站(当地财政局等等)查询一下是不是有该资金管理文件,就可以判断。
2.作为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同步调整,取得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当期纳税调减,同时取得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纳税调增,资产性的分期调增。具体调整,详见后附表。
3.作为征收收入
收到政府补助(征税收入)当期全额确认收入,有收付实现制的味道。政府补助(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按其他规定判断是否调整。

三、会计处理
一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补助:
贷: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补贴收入)
发生支出: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等
分摊递延收益,同时结转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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