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研讨】关于农产品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及争议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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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除此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政策要点
对于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段文涛老师曾经(2016.9.30)做过一个总结: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公司回收再销售的畜禽)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具体可分为(包括但不一定限于):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农产品收购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下同)。
四、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称“销售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计缴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申请(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五、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或蔬菜等农产品,基于购买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的增值税基本原理,再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批发、零售鲜活肉蛋产品或蔬菜的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当然,批发、零售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如果放弃享受免税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在取得该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按前述方法抵扣进项税额。
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实行核定扣除的,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争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这一规定,把开具零税率增值税发票的农产品采购业务排除在外,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同时,对于这一政策,各个省又有不同的解读。
浙江国税的观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注:可没说必须是3%的发票)
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注:普通发票也可以,可以计算抵扣)
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内蒙国税的观点:
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签订的合同,苗木属于农产品系列,是免税的,房开公司直接和园林公司签合同买苗木,凭园林公司开具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北京国税的观点:
(一)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以及建筑业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抵扣税率是多少?
答:1.如果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抵扣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可以按照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2.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业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是6%;建筑业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是11%。(对建筑业的规定,有突破)
(二)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其中: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注释:①农产品外购金额指含税金额,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②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③扣除率是指行业的适用税率。
④农产品耗用率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例:2016年5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肉鸡,加工成香辣鸡丁进行销售。该试点纳税人按照成本法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是0.6215,当月的销售成本是200000元,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00000×0.6215×6%÷(1+6%)=7036(元)
注释:餐饮业的适用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