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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难解处,便往“其他”扔,营改增的值得商榷的一个案例

王越 /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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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包
  • 银行卡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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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可见这5元钱不过是银行搞信用卡促销所发放的红包而已,而以现金搞营销显然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为现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因此银行发放的5元红包本就不需要开具发票。

    某省国税局营改增指引:某超市开展周末促销,对持某银行卡的客户采取买50元减5元的促销政策,即客户买50元的商品(适用17%税率,向消费者个人出售)只要划卡支付45元,另5元由该卡的银行支付,现银行要求该超市就这5元部分给其开具发票,该超市咨询能否以促销费按6%开具专票,还是按17%税率开具普票?

    答:暂按其他现代服务税目,以6%税率缴纳增值税

    我们以为若征增值税,必须有应税行为为前提,那么超市为某银行提供了服务了吗?如果没有提供服务,仅收了款,就扔进其他现代服务去征税,不亦谬乎?

    我们不妨去伪存真,扫描一下这项业务的本质。

    某超市搞促销,这是促销吗?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那好标价50元,实收也是50元,只不过有5元是由银行付给的,这么看来,倒是银行在搞促销,否则为什么是银行让利而超市并未让利呢?

    我们觉得本题的实质,即该项行为是银行搞的促销而非超市搞的促销,对于消费者个人而言,直接付现金就要掏50元给超市,但持信用卡就只要掏45元,另外5元是银行替自已付了,那么银行为什么要付5元呢?是因为银行想推广使用自已的信用卡,而银行想推广信用卡使用,其促销对象应当是顾客而不是超市,所以我们认为逻辑是这样的。

    1、客户通过信用卡消费50元,银行即应给付5元给客户,只不过该5元直接由银行转支付给超市呢,所以客户应取得50元的增值税销售货物发票,税率为17%。

    2、银行这5元是银行和客户的交易,而不是银行和超市的交易,所以超市收取的5元,是客户委托银行代支付的部分购货款,怎么能向银行开具发票呢?

    3、那么本质上是银行搞信用卡促销所发放的5元需要开具发票吗?请看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

    可见这5元钱不过是银行搞信用卡促销所发放的红包而已,而以现金搞营销显然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为现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因此银行发放的5元红包本就不需要开具发票。

    上述是我们的看法,不知道是否引起你的共鸣,不是说收了钱就一定要开票,否则领工资也要开票了!

    王越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微信公众号:写就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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