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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差人身意外保险税前扣除、进项税额抵扣和个税问题

小陈税务 / 20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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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抵扣
  •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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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公出差人身意外保险税前扣除、进项税额抵扣和个税问题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记着是全额扣除哦!

    2、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公告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没有说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税法上没有作为“职工福利费”,也不属于“个人消费”,也就说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

    3、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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