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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几个意见连载七

王越 / 201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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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减免税款的会计处理

    22号文规定:“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不能不说财政部这个文件出的有点粗糙,居然堂而皇之的还在使用“应交税金”,其它地方用的是应交税费,严重的笔误啊!

    其实我们认为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需要通过该应交税费(减免税款),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因此免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即使勾选或认证后也是不能抵扣的,只能作为成本处理,也即增值税链条已经断裂了,既然如此在销售时也就没有销项税额了,和增值税说拜拜了,既然如此,何来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中: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5列“免税额”≤第3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从这个表的结构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为了统计到底给普罗大众减免了多少税,生生的造出这张表来。

    某企业某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购进117万,销售234万,借库存商品117,贷银行存款117,借银行存款234,贷主营业务收入234,借主营业务成本117,贷库存商品117,企业赚了117万。

    我们假如这么做帐,借库存商品1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银行存款117,

    借银行存款234,贷主营业务收入2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库存商品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7,贷营业外收入17,

    企业依然是赚了200-100+17=117万,

    事实上第二种做帐不存在,如果做帐存在,国税总局还出什么减免税申报表呢,还要把明明没有进项发票的成本自行计算出一笔进项来!

    另外免税企业也大多不会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成本本就是含税的了,你减免税款怎么能算得出来?

    不过如果是对税额进行扣减,比如安置退伍军人每人减免4000块倒有可能用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比如月底算出应交增值税100万,算算退伍军人可以抵10万元,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9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1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90万

      贷:营业外收入10万

    而小规模纳税人呢,《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请注意,小微企业若想享受免征增值税,前提条件是他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营业税的残渣余孽,他是没有进项税额的,所以减免的就是收入对应的征收率部分,所以22号公告也说: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在会计处理上完全没有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销售额9万以下免税,平时开具发票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时候还不知道季度销售额最终是否超过9万,所以普通发票上其实是有价款和税额的,

    比如1、2、3月份分别取得收入2.06万,借银行存款6.18万,贷主营业务收入6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18万,在一季度季度末享受免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18万,贷营业外收入0.18万。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微信公众号:写就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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