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几个意见连载四
两者的定义:“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见两者的共同之处是将来符合条件时均可以结转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区别则是是否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1、免退税的疑问。22号规定: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那么某外贸企业外购117万货物用于出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率为13%,退税应退100*13%=13万,
一般而言会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1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银行存款117;借主营业务成本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借应收出口退税款1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
但是这样处理是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规则就不一致了,申报表附表二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那么既然认证后17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可能抵扣的,未抵扣,又何来的“进项税额转出”呢?而申报表第二大栏进项税额转出只列示了免抵退的进项税额转出一栏,并没有免退的进项税额转出一栏,所以这个是不是需要考虑一下呢?
2、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已作为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财政部是主管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国家税务总局也管会计,只不过管的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信社之类的会计),那么22号文在会计处理方面权威应大于31号公告,31号公告是否赶紧修改一下以正视听呢?
3、22号文这段话值得商榷: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来看,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因此认证当月,如确定不能抵扣,直接计入27栏和28栏,会计处理应为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只有认证当月选择抵扣,尔后应用于不能抵扣项目,方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即先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再借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2号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那么如果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已付款且已验收入库呢?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确认收入满足五个条件,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那款项已付,我们觉得就不要暂估了,也将款项里的待认证进项税额拎出来入帐,但22号文对此未作规定抵扣凭证如果未到手却已付了款的说明,且作我们的理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