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为你解读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转出”与“进项税额转入”!

郝守勇 / 2016-12-20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进项税额转出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进项税额转入是指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一、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 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

    1、公司购进10万元用于对外销售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上述商品用于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  117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二、进项税额转入是指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

    甲公司2016年12月购入不动产用于职工食堂,该不动产购入时价格1000万,税额110万,2018年12月转做办公使用,假设不考虑残值。

    1、取得时不得抵扣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10万元

    2、2018年12月转做办公使用:

    不动产净值:1110-1110万÷20×2=999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999 ÷1110=90%

    不动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0×90%=99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4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 万元

      贷:固定资产                           99万元 

    3、改变用途的次月的第十三个月*抵扣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6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 万元

    说明:       

    (1)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2)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加*粗体字为作者后来添加)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