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你解读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转出”与“进项税额转入”!
一、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 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
1、公司购进10万元用于对外销售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上述商品用于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 117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二、进项税额转入是指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
甲公司2016年12月购入不动产用于职工食堂,该不动产购入时价格1000万,税额110万,2018年12月转做办公使用,假设不考虑残值。
1、取得时不得抵扣的分录: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万元
2、2018年12月转做办公使用:
不动产净值:1110-1110万÷20×2=999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999 ÷1110=90%
不动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0×90%=99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4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 万元
贷:固定资产 99万元
3、改变用途的次月的第十三个月*抵扣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6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 万元
说明:
(1)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2)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加*粗体字为作者后来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