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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后房产税的常见检查点有哪些?

郝守勇 / 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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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
  • 税务检查
  • 金税三期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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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应税房产原值是否完整、计税依据是否准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租入的房产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今年10月份金税三期上线不久,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在比对财务数据过程中,发现青岛某某企业“在建工程”余额9803.87万元,而且长期挂账已达三年之久,经核查早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转资,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给国家造成了大量房产税的漏缴少缴!最后要求该企业补交了三年的房产税240余万元,以及罚款与滞纳金

    (一)应税房产原值是否完整

    1、企业所有应税房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

    2、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3、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的,使用人是否代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

    (二)计税依据是否准确

    1、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房屋装修、装璜费用并入房产值计提折旧的,是否按规定一并计算缴纳房产税;

    3、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计算缴纳房产税。

    4、房屋大修的,是否在大修完工次月起按新调整的房产价值计算缴纳税房产税。

    5、企业全部或部分房产出租的,从价计征与从租计征房产的计税依据划分是否合理、准确;

    6、企业改组改制后,是否按调整后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7、取得土地和开发土地的成本,是否已按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并入房产原值并办理变更应税财产登记。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

    1、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是否从建成验收的次月或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购置商品房,是否自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次月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出租、出借房产,是否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开具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出租、出借期满,是否及时重新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租入的房产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租入房产的出租方有关信息、租赁面积、承租房产价值、合同期限、租金总额、年租金等信息是否已报税务机关备案;

    2、支付租金时,是否按规定取得出租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3、房屋产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否已经纳税;

    4、房屋产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未纳税的,无租使用的单位是否已代为纳税。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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