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不予抵扣"后续转为"可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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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抵扣上述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在办理具体纳税申报时,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税额”项内。要注意不动产进项税额因分期抵扣的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60%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直接填列“其他”项抵扣,40%部分应填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栏,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再转进“其他”项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抵扣上述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李志远建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时,不论当时是否能够抵扣,均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时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可先做进项税额转出;等符合条件时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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