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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辅导】8月份开始执行的红字发票开具方法

唐守信 / 201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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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字专用发票
  • 发票相关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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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总局“47号公告”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红字发票开具规定。

    【缘由】

    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红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红字发票开具规定。

    引起本次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调整的缘由是:今年3月起,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认证,5月起扩大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使用新增值税发票系统;7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需要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政策要点】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2.购买方填开《信息表》的情形及方法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

    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填开《信息表》的情形及方法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4.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注意要点】

    1.代开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销售方的《信息表》由原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填开并上传。

    2.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3.开具红字机动车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4.规定执行时间

    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5.以往开具红字规定的效力

    自2016年8月1日起,原开具红字规定废止。

    唐守信

    作者
    • 唐守信 1982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
      在职研究生(法学)
      注册会计师(1995年)
      高级会计师(2002年)
      2001年创办《纳税无忧网》
      2001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
      2002年后任某国税局征管处、税政处、检查处副处长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教材编写:2008年《纳税服务》、2012年《反避税:企业价值评估》、2015年《税务稽查》
      公众微信号:纳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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