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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挂靠药业公司过票被判十年

严颖 / 20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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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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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王迪系挂靠阜阳新特药公司的业务员,其所有的购、销以及增值税部分的抵扣发票和资金往来都是自己负责,新特药公司只提供经营资质并收取管理费,故王迪的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基本情况

    王迪,阜阳太和人,由于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却有药品经营的货源和销售渠道,2010年到2011年挂靠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特药公司),以其业务员身份从事药品经营。

    新特药公司以向挂靠业务员收取发票管理费为主要收入,按照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至1.5%收取管理费用,支付税款、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开支等费用后多余的为公司利润。公司只负责审核业务员做业务时的相关证照,不核实业务真实性。

    具体经营流程是:业务员购进药品后,拿着购进合同等相关证照、对方的货物出库单和相关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到公司购进部,经过质检,就开具入库通知单,公司仓库签字后,在电脑系统做购进记录,然后签单到财务,业务员拿着购进部签字的单子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审核出具发票单位的资质和发票金额及清单物品数量是否相符,业务员拿的相关手续做购进记录时,有时有实物入库,有时没有。公司表示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外虚开均不知情。

    二、违法事实

    1、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税款。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791份,价税合计1.04亿元,税款1220.41万元。

    2、通过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23份,价税合计1318.24万元,税款191.54。

    以上合计涉嫌虚开发票814份,价税合计1.18亿元,税款1411.95万元。

    三、案情分析

    (一)接受虚开

    1、资金流

    (1)销售资金流:销货款——新特药公司——扣除管理费后汇给业务员个人帐户。

    (2)购进资金流:王迪所销售单位的销货款——新特药公司——王迪所提供的购货单位购货款——余款除扣掉管理费——王迪个人卡

    2、票流

    (1)销售发票:新特药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额的1%-1.5%收取业务员的费用作为管理费。

    (2)购进发票:业务员负责给新特药公司提供抵税用发票,税票不能提供的部分按7%至8.5%不等收取管理费。

    中间人(有时不止一道)从虚开方买票后,以票面价税合计2.3%-7%的手续费卖给王迪,王迪把票给新特药公司抵扣。

    3、物流

    不经过新特药公司的仓库,但是公司开具虚假的入库单据。

    (二)对外虚开

    1、票流

    (1)取得虚开进项

    中间人开专票给新特药公司,王迪按票面金额7%付给中间人手续费。

    (2)对外虚开销项

    由于实际购货方不需要发票,给予其6%的货款折扣,向受票方收取票的价税合计的7.6%作为费用,支付新特药公司1%的管理费用,王迪从中能获利价税合计的0.6%的利润(7.6%-6%折扣-1%管理费)。

    2、资金流

    受票方公司帐户——新特药公司——王迪个人账户——扣除相应的开票费用后——受票方公司账户。

    3、物流

    不经过新特药公司的仓库,但是公司开具虚假的出库单据。

    四、法律责任

    王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王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王迪系挂靠阜阳新特药公司的业务员,其所有的购、销以及增值税部分的抵扣发票和资金往来都是自己负责,新特药公司只提供经营资质并收取管理费,故王迪的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附件:案号:(2016)皖1202刑初97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迪,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高中文化程度,住太和县城关镇健康路。

    被告人王迪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日被该局转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解除监视居住。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王迪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3日蚌埠铁路公安处阜阳站派出所抓获,8月17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运岭,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迪及其辩护人张运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到2011年,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到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税款。或通过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总计涉嫌虚开发票814份,价税合计117847240.62元(税款14119529.43元),其中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791份,价税合计104664800.62元(税款12204132.17元),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23份,价税合计13182440元(税款1915397.26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迪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迪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愿意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起诉书指控四川乐山兴长江医药公司向阜阳新特药公司开具的2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通过王迪交到公司进行抵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被告人王迪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后其虽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收押,并不能影响其自首的认定;

    3、被告人王迪自愿认罪,并主动退赃,悔罪态度较好;

    4、本案中王迪系阜阳新特药公司职工,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应按单位犯罪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到2011年,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税款。或通过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迪按照票面金额的7%从汝某甲手中购买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15份,价税合计2504549元,其中税款363908.83元,后王迪将取得的发票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税款;

    2、2011年,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27份苍溪县力弘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3000000元,其中税款375387.63元,这些发票被王迪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税款。

    3、青川县金宇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84624.00元,其中税款273834.30元,均是通过被告人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后王迪将18份发票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这些发票均未有实物交易。

    4、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向阜阳新特药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33份,价税合计20147939.62元,其中税款2317904.56元。这些发票均是通过被告人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后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税款。这些发票均没有实物交易。

    5、2011年5月到2011年7月,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迪通过关诚将23份阜阳新特药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3182440元,其中税款1915397.26元)开向安徽胜和医药营销公司,王迪从中牟利87万元(该非法所得已退缴)。

    6、2010年到2011年,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430份四川力博药业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47100556元,其中税款5418648.04元。

    7、四川乐山兴长江医药有限公司向阜阳新特药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455份发票,其中425份发票被阜阳新特药公司接受并已认证抵扣税款,价税合计47369122元,其中税款5449545元。另30份发票被作废处理。在该425份发票中有99份发票是通过汝某甲从他人手中取得并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有58份发票是通过刘邦仁从他人手中取得并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剩余268份发票(价税合计30027132元,税款3454448.81元)均是通过王迪从他人手中取得并交到阜阳新特药公司进行抵扣。

    综上,王迪总计涉嫌虚开发票814份,价税合计117847240.62元,税款14119529.43元。其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791份,价税合计104664800.62元,税款12204132.17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23份,价税合计13182440元,税款1915397.26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阜阳新特药公司及涉案人员立案侦查的情况。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迪于2015年8月13日被蚌埠铁路公安处阜阳站派出所抓获。

    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迪出生于1983年12月28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调查报告,证明苍溪县力弘中药材购销公司、四川兴长江医药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的情况。

    5、退赃票据,证明被告人王迪到案后退出赃款87万元。

    6、阜阳新特药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登记表、记账凭证、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从他人处购买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15份,并交由阜阳新特药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

    7、阜阳新特药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登记表、记账凭证、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从他人处购买苍溪县力弘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27份,并交由阜阳新特药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

    8、阜阳新特药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登记表、记账凭证、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从他人处购买青川县金宇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发票18份,并交由阜阳新特药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

    9、阜阳新特药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登记表、记账凭证、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从他人处购买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33份,并交由阜阳新特药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

    10、记账凭证、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将23份阜阳新特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向安徽胜和医药营销公司的情况。

    11、阜阳新特药公司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登记表、记账凭证、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从四川力博医药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30张,并交由阜阳新特药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

    12、阜阳新特药公司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登记表、记账凭证、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清单,证明被告人王迪从四川乐山兴长江医药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8张,并交由阜阳新特药公司抵扣税款的情况。

    13、阜阳新特药公司情况说明,证明王迪系该公司业务员,该公司业务员所有的购、销以及增值税部分的抵扣发票和资金往来一律由业务员自己负责,公司只提供经营资质,收取1℅管理费。王迪在2009至2012年期间从河北德泽龙等6家公司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91份,价税合计金额104664800.62元,税额12204132.17元。王迪取得这791份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他所销售单位的增值部分。王迪所销售单位的货款回到公司账户,公司再汇到王迪所提供的购货单位,余款除扣掉管理费外,都汇入在王迪个人卡上,汇到王迪个人卡上的资金有52302969.18元。

    14、王迪销售一览表、业务员销售情况登记表,证明王迪的销货单位及金额。

    15、阜阳新特药公司情况说明、阜阳新特药公司在检查中纳税情况、完税证明,证明被告人王迪从他人处虚开以及向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及税额,王迪向公司交纳涉案税金合计671657.00元,公司向国税局交纳王迪所涉及案件的税金合计7892471.65元。

    16、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单位阜阳新特药公司及涉案人员的判决情况。

    17、阜阳新特药公司情况说明,证明其公司业务员取得各公司增值税发票时,需填写增值税登记表和增值税一起交到其公司财务科。登记增值税发票时,有的是业务员本人登记,也有的是其他人员交票时代业务员登记的,但不论是谁登记或者是谁交来的发票,财务科一律按照税票登记表上的业务员名字,记到各业务员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帐上。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阜阳新特药公司董事长。阜阳新特药公司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如果有虚开问题就是业务员的问题,公司并不知情。但是接受增值税发票这一块是整个医药行业存在的问题,就是业务员自己找的增值税发票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交到公司进行抵扣业务员的税款。都是其公司业务员自己找的发票,用于抵扣他们税款的。阜阳新特药公司向安徽胜和医药营销公司虚开发票的事其不知道,如果存在虚开也是业务员干的

    公司有很多业务员,这些业务员本身是没有资格从事药品经营的,所以必须挂靠在公司的名下,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药品经营,业务员经营的药品都必须从公司过帐,业务员先把钱汇到公司的帐户上,如果业务员要购进药品,公司负责帮其付货款。业务员要销售货物,公司负责收业务的销售回款,并有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公司再把收到的销售回款退还给业务员,业务员要向公司交相应的管理费。

    业务员销售货物时,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额的1%-1.5%收取业务员的费用作为管理费。公司向业务员收取管理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有实物交易。但业务员有很多货都是直销。不经过公司的仓库,但公司也为业务员作货物的入库和出库手续,作这些虚假的入库和出库手续是为了公司作帐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业务员销售货物时也要,同时也是GSP行业认证的要求。有业务员找相应的发票,作为其公司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税款,从哪里找发票,公司不过问。其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向业务员收取的管理费,公司的实际货物销售很少,基本都是业务员的销货业务。

    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其是2012年2月份任阜阳新特药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的,之前一直是杨某甲。2000年以后,阜阳新特药公司以对外挂靠的业务员收取发票管理费为主要收入。如果业务员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公司按照票面额的1%至1.5%收取管理费用。公司全部收入均为管理费用,用来支付税款、人员工资以及其他开支等费用。公司本身没有任何实物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的交易都是业务员自己搞的,具体业务员是否有实物交易公司不问,只要业务员向公司提供相关销售药物的手续,其公司就按票面金额1%至1.5%收取管理费用,然后给业务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实物入库到公司仓库,但是公司开具的有入库单据和出库单据。

    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阜阳新特药业公司任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财务方面。其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向挂名在本公司的业务员收取管理费,经营药品只有有资质的注册公司才能进行,个人是无资质经营的,但实际中有很多人有货源也有销售渠道,由于个人不能经营,所以这些人就挂靠到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义在外面从事药品生意,业务员对外卖药时由公司给他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从开票金额上收取相应比例的费用,这些费用即管理费,实际上公司都不做药品经营,都是业务员私人做的。中间产生的报税问题,由业务员负责给公司提供抵税用发票,如果业务员不提供发票,公司将从收取1%管理费的比例升至7%左右的比例。业务员从哪里弄增值税发票,那都是业务员自己想办法,很多都是从其他公司买的。其不清楚公司是否与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其公司与河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实物交易。其听张某甲讲其公司在2011年向安徽胜和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事了。讲这些票是虚开的,并称业务员是王迪、赵华欣二人,总金额1500多万元。

    4、证人关伟的证言,证明公司现在的业务都是挂靠公司的业务员做,公司只负责审核业务员做业务时的相关证照。业务员购进药品后,拿着购进合同等相关证照、对方的货物出库单和相关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到公司购进部,经过质检,就开具入库通知单,公司仓库签字后,在电脑系统做购进记录,然后签单到财务,业务员拿着购进部签字的单子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审核出具发票单位的资质和发票金额及清单物品数量是否相符,业务员拿的相关手续做购进记录时,有时有实物入库,有时没有。其公司有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是业务员交到公司的票,用于抵扣他们所做业务时产生的增值税款。如果不这样的话,公司就没办法生存。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2007年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行政工作,从2012年2月开始分管销售业务工作。其公司的收入一部分是公司本身经营收入,一部分是靠收入管理费。进项收入这一块是业务员销售的货物由业务员全额提供进项增值税发票,税票不能提供的部分按7%至8.5%不等收取管理费,这是公司不成文的规定,业务上所有的税收都是由公司承担上交。公司的业务员依据公司名义对外做业务,货、票、款都是从公司过,每笔业务的盈利和亏损都是业务员自己承担。业务员找的进项发票是否真实、哪些是虚开,其不清楚,公司也不过问。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从2005年至今任主管会计,公司收入来源全部是管理费用,即其公司向业务员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面额1%至1.5%收取管理费用,然后再给业务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其为业务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业务员必须再提供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税款供公司使用,业务员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公司就按票面金额的7%左右向业务员进行购买,然后进行抵扣税款。买的这些发票有的有实物交易,有的没有,业务员提供的进项税专用发票是业务员自己想办法弄的,具体怎么弄的其不清楚,但这些发票反映的不是其公司实际的交易,其公司也没收到任何发票上显示的实物。

    公司每月根据业务员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金额,然后要求业务员找相应的进项税增值税票交到公司进行抵扣,所以业务员对外销售药品开具发票后,根据公司要求找进项税发票交公司抵扣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其公司没有和河北德泽龙药业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但公司有业务员提交给公司的进项税发票是河北德泽龙公司的,这些票用来抵扣业务员的增值税,否则业务员就要交17%的增值税,这些河北德泽龙公司的票都是虚开的,没有实际货物交易,都是其公司的业务员交到公司用于抵扣他们所做业务产生的增值部分税款的。

    其公司与安徽胜和医药营销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1年5月6日通过业务员王迪开到安徽胜和公司发票有7份,2011年7月5日又通过业务员王迪开到胜和医药公司发票有14份,王迪向公司上交13万多元作为管理费用。是否存在实物交易其不清楚,其只是根据相关手续进行做帐。

    从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份王迪总计从四川省力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4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价税合计)51255196元,涉及税款5896616.20元,税款已抵扣认证。四川力博药业公司的03295250号发票从财务上看这份发票未认证抵扣,王迪是否与四川省力博公司存在实物交易不清楚。

    从财务上看,其公司业务员王迪与苍溪县力弘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从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王迪总计从苍溪县力弘公司取得27份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价税合计)3000000元,涉及税款375387.63元,税款已抵扣认证。王迪是否与苍溪县力弘公司存在实物交易不清楚。

    7、证人关诚的证言,证明其以前和王迪是朋友关系,其公司由于对外业务量比较大(医药生意),需要一些增值税发票进行冲抵一部分成本费用(其实是少交点税款),公司通过其找到阜阳新特药公司的业务员王迪,让他为其公司找点增值税发票。2011年5月至7月其以票面金额的7.6%从王迪手中购买面额130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其公司从财务上支付给王迪个人100万左右的费用,具体多少份发票其记不住了,以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抵扣为准。这些发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税款也已抵扣。

    8、证人汝某甲的证言,证明史兆芬和河北德泽龙医药公司有业务往来,史兆芬让其替河北德泽龙公司提供进项税发票,并替该公司销售一部分销项税发票。河北德泽龙公司开向阜阳新特药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史兆芬一个人介绍的,其从史兆芬手中拿票,然后将票分别卖给郭峰、王子明(王迪的父亲)或王迪等人。王迪的父亲王子明曾给其打电话找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王迪打电话又催其,其将河北德泽龙公司的发票在阜阳、太和交给王迪或王子明。

    9、证人汝某乙的证言,证明四川力博药业公司总经理黎明到太和,其把他介绍给阜阳新特药公司的王迪,之后他们之间就互相联系。其作为中间人,从力博公司和力弘公司购买了几千万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卖给了阜阳新特药公司。从2011年2、3月份其开始从力博公司购买增值税票,点子费都是阜阳新特药公司的王迪按照2.5℅先给其,其再通过银行卡给黎明。阜阳新特药公司的资质材料都是王迪通过手机给其的。力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票主要是中药材,点子费低些,因为这个税率只有13℅,如果开中成药、西药的话点子费要高些,因为这个税率要17℅。其收到力博公司给其虚开的增值税票后,就转交给王迪。除了力博外,其还在李文胜开的力弘公司购买过增值税票。力博公司和阜阳新特药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其收王迪点子费2.5℅,后来又降到2.3℅。从力博公司买的票其全都是交给阜阳新特药公司的王迪。

    (三)被告人王迪的供述,供认2006年至今其到阜阳新特药公司当挂靠业务员,进行个体销售药品。2011年6月其通过汝某甲找发票交给阜阳新特药公司用来抵扣其销售药品的税款,按照7%(票面价税合计额)支付给汝某甲17.5万多元作为报酬,汝某甲交给其15份增值税发票,开票方均为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开票时间均为2011年6月21日,这些发票均没有实物交易,其和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没有从汝某甲手中进购过药品,这些发票都是虚抵的。阜阳新特药公司应该不知道其这些发票没有实物交易,其没和公司财务室说。其从阜阳市新特药公司虚开出了一千多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卖给安徽胜和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在阜阳新特药公司有登记本,上面登记的比较清楚,总的是11986140元。这些票都没有实物交易,其不清楚公司是否知道这些是虚开的。

    公司按照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的1%收其费用作为管理费,因为其在购进药品时,对方开的进项的票开到阜阳市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当其销出的时候对方不要票,其就按照对方不要票的销项票价税合计的6%的价格少收对方的货款,就相当于其按应开的销项票价税合计的6%的价格买对方的票,然后其再把这些票开到安徽胜和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对于阜阳新特药公司来讲就是正常的走货。

    其收取开到安徽胜和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票的价税合计的7.6%作为费用,6%的货款折扣加上其交到阜阳市特药公司1%的管理费用,其从中能获利价税合计的0.6%的钱。在票开进阜阳市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到开出过程中,票面上不产生增值,是平开,进项票金额多少,销项就开多少。都是经阜阳市新特药公司财务部的手开出这些票。其和胜和公司的业务员关诚联系,这些票都卖给他了。公司为了把账做平,对方按照其卖给他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总金额汇款到公司,公司把钱转到其的个人账户上,然后其扣除相应的开票费用后,再把剩余的钱汇到对方公司的账户上。

    其和安徽胜和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阜阳新特药公司开到安徽胜和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1份发票总计1300多万元是通过其开出去的,从中获利87万元。2010年到2011年期间汝某乙主动找到其,说提供给其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价税合计的2%到2.4%不等收取手续费,其将阜阳新特药公司相关证照复印件提供给汝某乙,汝某乙就从苍溪县力弘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开一部分增值税发票,从青川县金宇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开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四川力博药业公司开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四川乐山兴长江医药有限公司开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有多少份发票以及多少金额其记不住了,但是阜阳新特药公司财务上有,以公司提供的为准,其给汝某乙开票费用总计多少记不住了,都是陆陆续续给的,全是给的现金,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汝某乙在太和县城给其的,其付开票费用也是在太和县城直接给的汝某乙。汝某乙提供给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这些发票其全部交给阜阳新特药公司财务上,用来抵扣税款了,在颍州区国税局抵扣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迪为逃避纳税义务、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迪的辩护人提出部分增值税发票登记表上的业务员签名不是王迪所签,该部分票据不应认定为王迪虚开,经查,被告人王迪在供述中称其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份数及金额其记不清了,以公司提供的为准。阜阳新特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不论是谁登记或者是谁交来的发票,财务科一律按照税票登记表上的业务员名字,记到各业务员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帐上。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迪虚开的791份增值税发票均登记在其名下,并用于抵扣其所销售单位的增值税款,应予认定系被告人王迪虚开,故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王迪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迪系脱逃后被抓获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迪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迪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迪系挂靠阜阳新特药公司的业务员,其所有的购、销以及增值税部分的抵扣发票和资金往来都是自己负责,公司只提供经营资质并收取管理费,故被告人王迪的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迪主动退出部分赃款,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迪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12日止。)

    二、对被告人王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梅卫红

    审判员王黎明

    人民陪审员尤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龚晓丹

     

    小颖言税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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