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分红征收增值税的讨论
私募基金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为投资热点。与基金分红有关的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征收增值税?在政策文件中很少提及,但却是一个重要问题,本篇就把焦点集中在分红征税问题上,进行讨论,希望大家积极发表各自意见和看法。
1 从一个问题解答开始
某省:私募基金公司根据和消费者签订的投资收益分红协议取得投资收益分成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且不说,“消费者”出现在这里是否合适,难道不应该是“投资者”吗?单单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云里雾里,不知所云。猜想可能是想问,基金公司收取的约定收益分红是否纳税?
2 分红究竟是什么?
回答这个问题,我想还是先梳理下分红的业务,看看这些分红到底是个什么鬼,再来决定该不该缴纳增值税以及怎么缴纳增值税。
一般来说,涉及分红的有两个环节,一个是向投资者分红,另一个则是基金公司要求的收益分红,我们先从后者开始讨论。
私募基金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总资金2%左右的管理费和投资盈利部分的20%作为佣金收入,这种收费模式即是俗称“2-20”收费模式(2%管理费+20%盈利部分提成)。这种2-20收费模式是私募基金国际流行的收费模型,著名的美国索罗斯基金,老虎基金,香港惠理基金等都采用这种收费模型。
那么这里的盈利提成可能就是问题中所说的“投资收益分成收入”。按照业务实质来说,基金公司这部分收入与“投资收益”却无关系,仅仅是提供服务取得的对价,仍然是提取管理费的行为,按照36号文附件注释可以归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中的“基金管理服务”。它虽然来源于所谓的“投资收益”但在税收待遇上,却不能按照投资收益处理。因此,对这个收入征收增值税,合情合理合法,并不存在所谓的“重复征税”问题,因为,这是两个应税行为,此分红非彼分红也!这是两码事。
3 真正的分红来了!
给投资者的分红才是真正的分红。对于这个分红,却要注意重复征税问题,为什么?因为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是赤裸裸的投资收益,况且在金融商品转让中,已经征过增值税。所以,理论上讲,这个分红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约定了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投资者相当于没有承担完全的风险,其取得收益,相当于资金使用费,符合“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特征,因此,在36号附件注释中“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成为防止投资收益免税滥用的兜底条款。
4 小结
本篇讨论了私募基金分红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限于认知能力,存在谬误难以避免,恳请大家讨论、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