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我们的广告该如何投?税收有学问!
自从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以来,在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掀起了一波又一波学习、应对、培训、探讨的高潮,可大家别忘了,除了这次营改增外,已经在缴纳增值税的行业也是我们需要关注和分析的对象,因为在市场化经济发展的今天,谁也离不开谁。
今天我就来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营改增后我们的广告该如何投?税收有什么区别?是不是该换换投放方式了等问题。
说到投放广告,几乎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如:汽车销售、房产销售、日常用品销售等等,今天我们将站在企业需求的角度来考虑广告的投放问题。
案例:某汽车公司,为了迎接10月1日的车展,计划投入90万元进行大面积的广告投放,其中电视20万元、广播10万元、户外墙面广告牌20万元、公交车车身流动广告25万元、电梯广告15万元等。
方案一: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广告都直接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策划和投放的话,汽车公司只能从广告公司取得6%的广告服务增值税发票;
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 /(1+6%)*6%=5.09万元。
方案二:如果我们换一种方法,部分广告委托广告公司进行投放,如电视、广播类广告由广告公司投放,其他广告由公司广宣部自行策划投放,会有什么不一样呢?暂不考虑所使用场地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方案为思路分析。
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户外墙面广告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11%的增值税发票,公交车车身流动广告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发票,电梯广告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取得11%的增值税发票,这样一来,加之购材料的货物17%的货物发票和广告安装所使用的劳务6%的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发票,每一项税率都是等于或高于广告公司的税率。
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 /(1+6%)*6%+20/(1+11%)*11%+25/(1+17%)*17%+25/(1+11%)*11%=9.79万元。
通过以上两种方案的对比,我们很容易发现方案二的进项税额比方案一的进项税额多4.7万元,那么我们在后续的广播投放中,在不影响广告效果和质量的基础上,是不是该考虑一下投放的方式和渠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