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营改增随想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3月2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财税36号文”)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四个附件。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对银行业在内的原适用营业税的几大行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原则上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不过,由于银行业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营改增是否能够实现预期效果将需要深入思索和探究。
首先,由于存款利息收支同时不计入销项和进项,而且贷款企业利息支出也不得抵扣,因此全范围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理想化情境远远未能实现。
然后分析税收负担,营改增后名义税率为6%,还原后税率为5.66%,看起来略高于原先5%的营业税率。不过实际税负同时由税率和税基决定,所以还要进一步研究增值税税基增减变化。
由于存款利息支出不得作为进项抵扣,造成贷款利息收入几乎没有可抵扣进项,而部分原先免征营业税的同业线下拆借在新条例下将被征收增值税;且年末交易累计负差价不得结转抵减下一年度应税收入也将稍稍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再加上银行业普遍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较低;因此分析人员对银行业整体预期减税幅度不大,甚至部分研究(广发证券研究报告)测算认为银行业税负将上升。
再之,由于增值税操作成本和风险较高。银行业将需要投入大力改造业务流程与核算系统,如果其客户就金融服务要求开具发票,还将大大增加银行业操作成本。会计收支与进项和销项之间的差异和调节以及应税收入确认时点将可能面临税务机关重点稽查而引发高额合规成本。例如作为金融业会计收入重要成分的未实现金融产品公允价值变动与增值税应税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当存在大量频繁买进卖出的情况下更是可能成为银行业应对难点。
最后,由于金融业产品与服务及其复杂,税务条例可能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节奏,造成增值税征管实践与条例脱节。金融业有可能通过复杂的产品设计在贷款类收入支出与存款类收入支出之间进行调节、模糊存贷款利息以及贷款利息与金融工具转让收益的界限;分离使用权和所有权以便在不同纳税项目和纳税人之间转移收入而降低税负;通过零息债券、远期和掉期等形式推迟增值税纳税时间。
仅以占银行业收入最主要部分的贷款服务为例,其与存款在出让资金使用权和承受信用风险两方面性质类似,但是增值税处理迥异,存款不征税而贷款征税。金融新产品可以造成存贷款边界模糊;例如存款证有存款之名但性质类似债券;而理财存款、结构性存款、可转债以及优先股的收益有时候非常难以和出让资金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利息收支相区分。
所以,营改增对银行业是否可以减轻税负以及增值税条例是否可以适用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最新发展还需要进一步观察,目前看起来并没有足够乐观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