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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货劳司营改增学习材料》的体会

李志远 /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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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综合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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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网上流传的段子也许是对的:甲方供一根钉子,就可以做成甲供工程

    最近几天,一份货劳司对营改增文件的解读材料(699页)在网上到处流传。为了帮助大家在百忙中挑出重点阅读,我将和建筑业有关的几点问题和学习体会归纳如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目前,允许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的老项目,简单来说就是营改增试点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我们认为,试点后开工的建筑工程,进项税额抵扣齐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正常纳税即可。

    李志远:按照货劳司解读的意思,只有营改增试点之前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才可能是老项目,凡是5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筑工程都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什么是甲供工程

    按照货劳司的解读,甲供工程,是指施工方可能采购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也可能完全不采购设备、材料、动力,工程所需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

    李志远:在解读中,依然没有说到甲供材料、设备的比例,也就是网上流传的段子是对的:甲方供一根钉子,就可以做成甲供工程。

    三、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甲供工程中,施工方提供建筑劳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既包括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也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价款。

    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而建筑企业通常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货劳司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明确计税基础中不包括甲供材。

    李志远: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甲供材料、甲供设备不作为增值税计税基础,这一规定使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甲供工程税负比营业税时期有了明显的降低。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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