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解读: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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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预缴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等问题。
(四)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明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通知》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