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创新|吹尽黄沙始到金--增值税进项纳税筹划
问:冷老师,你说纳税人应该从税务稽查案件中挖掘纳税筹划方案,这可行吗?能否也举个例子?
答:是的,通常在税务稽查案件中,涉案企业往往被描述成是“失败”的偷税者,既可悲,又可笑,毫无可怜之处,唯一能给纳税人的启示,也就仅限八个字“前车已覆,此路不通”。但对我本人来说,税务稽查案件往往是纳税筹划技术创新的灵感源泉,而且取之不竭。其实,这个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筹划方案,当然更不存在一无是处的筹划方案,所以排除前人失败筹划方案的“故障”,就是最经济的纳税筹划创新技术。话不多说,还是上例子。
稽查案件导入:
2015年1月《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了一篇《一起失败的“税收筹划”》的文章。大体情况是,山东省东阿县国税局对辖区内的10户运输企业实施专项纳税评估,发现A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远低于同区同行业水平。A企业财务人员解释是企业固定资产增加,所购入设备用于出租给B路建公司。评估人员要求A企业提供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A企业财务人员含糊地表示这笔业务是通过现金支付的,没有签购销合同,又因与租赁方是关联企业,出租设备也未签订租赁合同。随后,评估人员到B公司,发现了该设备。但B公司财务人员说,设备已在B公司固定资产账上登记,B公司有设备所有权。
评估人员将上述核查情况反馈给了A企业,并详细解释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后, A企业财务人员合盘说出了事实: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许多应取得进项发票的项目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增值税税负偏高,为降低税负,当关联企业B公司需要上新设备时,A企业经过咨询财税中介机构,决定利用“有形动租赁”这个形式为企业“合理”抵扣销项税,“合理”避税。A企业最终承认这是一起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很快就转出进项税款,并及时缴纳入库。
筹划成败分析:
客观地讲,A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筹划设计思路,还是值得肯定的。A企业利用将B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施工设备作为税收资产,并通过“有形动产租赁”的税收交易,将B公司“无法利用”(或“剩余留抵” )的进项税额,进行“转移”,从而将A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进行了“递延”。但令人遗憾的是,A企业在设备购入环节,既无法提供购销合同与资金流向的依据;同时,在设备出租环节,也无法提供租赁协议与资产管理的依据。正是由于这些“细节”上的严重问题,让本案成为一起失败的“税收筹划”。 最终导致涉案企业落了个借 “筹划”之名,行“偷税”之实的下场。好了,不再补刀了,让我们来看一看增值税进项递延筹划的“正确姿势”。
修正筹划方案:
假设是A、B二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关联企业,A企业当期销项较大,而B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购价值58.5万元(含税价)的机器设备。
1、B公司将设备采购款58.5万元借给A企业,A企业挂“其他应付款”入账;
2、A企业购入设备,专用发票由A企业入账,8.5万元进项A企业用作抵扣;
3、二企业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A企业以11.7万元/年(含税价)将设备出租给B公司,租期5年。A企业按年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每年可抵扣进项1.7万元。B公司不付租金,A企业按年冲抵“其他应付款”;
4、5年之后,A企业的“其他应付款”冲平无余额,设备进项冲抵完结,设备折旧完毕,A企业按残值将设备处置给B公司,完成清理;
5、通过此项筹划,两个关联企业降低了相应期间的增值税税款净流量,从而获得货币时间价值收益。
筹划方案延伸:
1、本案B公司系营业税纳税人,故将“无法利用”的进项“转让”给需要进项的A企业。当然,如果承租方替换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业事单位,也能实现同样的筹划结果;
2、对于当前尚未“营改增”企业,又急需购入大量设备,可利用本方案,将进项税额暂时“预存”于一般纳税人关联企业,以应对“营改增”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3、在全面“营改增”后,如果新企业要大量购进设备或老企业需升级改造,都会造成相对期间内的“进项积压”,也可用本方案实施“调度”安排;
4、如果采用本方案,实行总公司集中采购设备,再租赁给子公司使用,则会获得更大的系统筹划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