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营改增后个人住房销售税负降低及继续免征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举个例子: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房价为100万元,营改增后,全额征收增值税(假设附加税率为12%),则:

营改增前后,营业税/增值税税负对比,降低0.2667(5.6-5.3333)万元。
营改增前后营业税和增值税缴纳对比分析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