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营改增过渡政策-营改增应对(5)
不管从官方消息来说,还是企业实际情况来说,本次营改增扩围,肯定会采取过渡性措施,还是那句话:不了解增值税原理和实务操作,就无法谈起如何应对营改增。小陈税务特意收集“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原理、注意点、实务点,大家看完以后,一定会对现阶段应对营改增的工作有帮助,谢谢!
简易计税原理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其中:除“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其他应税范围统一到3%的征收率
【例】假定含税销售额是103万元,则:
销售额=103/(1+3%)=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3%=3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
【注1】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的特殊销售或提供特定应税服务,但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销售额的含义
这里销售额的含义与一般计税方法中销售额的含义一样,均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计税差异是:
(1)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价税分离时使用的是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使用征收率计算价税分离。
(2)一般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应纳税额(即直接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和营业税计税方法的区别
简易计税和营业税计税方法的区别,如合同额A一定,则:
营业税:A×3%=0.03A
或A×5%=0.05A
增值税简易计税:A /(1+3%)×3%=0.029A
顺便提一句:提前开票是否就一定省税呢?
简易计税方法开具专票问题
除了以下规定情形以外,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一般纳税人收到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可以按从销售方开具的适用简易征收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免税未必就“省税”“节税”
(1)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
如企业属于新成立的企业,比如一些城市的地铁公司,大量的购进设备,特别是这次营改增扩围后,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有可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税负就会低于0.029(3%/(1+3%))
(2)对于集团企业,还需要考虑集团整体税负
虽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免税,销项税额低或者无,但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从而影响企业整体税负。
(3)还要考虑客户的需求哦!
是否提前开票?提前开票就省税?您懂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