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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新政策出台-职工薪酬怎么搞

孟彬 / 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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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发费加计扣除
  • 职工薪酬
  •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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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可把原来作为福利费核算的支出转换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的支出,这样不能加计扣除的福利费可以通过工资薪金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自《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出台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该政策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那么政策来了,我们到底该怎么做?

    社会各界给出了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此政策的出台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结合起来进行筹划。

    财税〔2015〕119号文中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一点明确提出了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提示:该文件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并纳入到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但属于研发人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仍是不得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那么,我们要如何筹划能够把福利费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文的规定: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筹划关键点:实务中,我们可把原来作为福利费核算的支出转换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的支出,这样原来不能加计扣除的福利费可以通过工资薪金列入加计扣除范围,给企业争取更多的利益。

    【孟彬总结】合理的运用税收政策,合法巧妙的进行税收筹划,最大利益化的降低企业成本

    孟彬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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