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所得属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事项名称】
技术转让所得项目减免。
【政策概述】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政策要点】
1.计算期间: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相同)。
2.企业范围:居民企业适用(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3.减免幅度:年技术转让所得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预缴是否享受】
预缴时可享受优惠。
【备案时限】
年度汇算期备案。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见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2.转让技术的产权证明。
【留存资料】
1.转让技术的产权证明;
2.境内技术转让的: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向境外转让技术的: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5.转让技术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所得额计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额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1.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2.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注意要点】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特别规定】
1.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主要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财税[2015]11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2)适用范围
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4)其他
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执行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征免税
(1)主要文件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2)主要规定
符合条件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3)适用范围
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
(4)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税务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国务院令第4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3.国务院令第3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4.国务院令第3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5.国务院令第3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