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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增票开红票,如何收回原有的票

小陈税务 / 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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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发票
  • 红字发票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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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票购买方已认证抵扣,如要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是否收回原蓝票?

    问:增票购买方已认证抵扣,如要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是否收回原蓝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问: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时,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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