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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赠积分:会计与税收处理

孟彬 /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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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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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销售赠送积分业务一般情况下包括两个环节。

    销售赠送积分业务一般情况下包括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积分奖励,即企业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奖励积分政策,授予客户一定分值的积分。客户在未达到兑换积分条件之前,进行积分积累。第二步,积分兑换,即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达到企业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条件时,可以兑现商品或服务。当然客户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放弃积分兑换。

    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奖励积分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有关增值税的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企业采取各种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凡商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或销售小票上体现的,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采取各种积分赠送货物方式的情况下,在商品销售环节,由于销售商品时销售发票不能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在积分兑换环节,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均要求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是否将此赠送行为界定为无偿赠送,而积分赠送货物的形式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所以无需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值得说明的是,对消费积分业务,在使用积分兑换商品、购物券或代金券时,不得对返券或赠品再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某些企业采取进店有礼、开业典礼抽奖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购物券或代金券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无关,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我们理解销售商品时,销售方式是直接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确认收入的时点是收取款项或取得销售凭据的时间,在销售时按收取的全部货款确认增值税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只是商品发出时先发一部分,其余部分商品是积分兑换时发出,所以我们认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2、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孟彬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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