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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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列示项目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最近几年,国家对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重组发布过系列文件,涉及该类业务的企业可以关注此类文件: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总局2015年第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