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合伙企业 取得对外投资收益不免税

小陈税务 / 2016-01-2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合伙企业
  • 对外投资
  • 企业所得税
  • 税案解析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分配。

    案情简介:溧水地税稽查局在检查辖区一家咨询合伙企业时发现,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1月,由一家公司和一个自然人出资组成。2014年该企业投资一家境内家电公司,分回税后收益20万元,但该企业未对这笔收益申报缴税。对此,企业会计解释,他认为这笔投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免税投资收益,所以才没有申报缴纳。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使其对外投资获取的是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该合伙企业投资于境内家电公司分回的税后收益20万元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税。另外,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分配。其中,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支付的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

    小陈税务

    作者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