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应怎么缴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营业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是根据主营业务的情况,要么合并起来交营业税,要么合并起来交增值税。典型的例子比如商场销售空调并提供安装服务,一般是按照总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没有对安装业务单独计算缴纳营业税。上述规定的混合销售,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特殊在提供的劳务属于建筑业劳务,销售的货物属于自产货物。属于特殊混合销售业务,应该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税务机关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导致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好。比如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自制混凝土如何缴税?是否按照上述特殊混合销售来计算缴纳税金,涉及各方的理解往往各不一样。后来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文件。
按照2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从文件中可以看到,特殊的混合销售是否分别交营业税和增值税,关键看证明。也就是说,首先由国税局判断是否需要缴增值税,然后决定整个业务是分别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有多少销售额交增值税、有多少营业额交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