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临时工工资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那么问题来了:临时工是否需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要给临时工交社会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对2012年第15号文该条规定做的解读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及其解读对于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上,并没有要求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即不管企业与相关用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其支付给这些用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而且,也并没有文件要求企业为临时工、季节工缴纳社会保险。
12月9日,习主席主持全面深化改革会议,通过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指出“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领会习主席的讲话精神,希望基层税务机关,不要再把社保等其他政策捆绑在税收政策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