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本节旨在介绍企业采取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问题。一些企业的财税人员对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理解存在偏差,对折扣额的正确处理方法存在疑惑。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想给大家分享一下企业采取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专家解读 葛长银老师观点
1、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又叫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例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企业实务处理中通常采用总价法。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现金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同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发票开具当月,购买方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开具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证明。销售方收到证明单后,依据退还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3)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后,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还应按规定冲减已确认的销项税。
案例一
某服装企业向百货公司赊销商品一批。合同上规定总价是46800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价款为40000元,销项税额为6800元。合同约定条件为2/10,n/20。若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可以享受现金折扣800(40000×2%)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5000元。
企业赊销商品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销售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客户在10天内付款时,根据银行收款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客户在20天内付款时,根据银行收款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案例二
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上规定总价是70200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货款为60000元,销项税额为10200元,该批产品的成本为500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与合同要求不一致,要求给予价款6%的折让,甲公司同意折让,并如数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销售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根据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实际收到货款,根据银行收款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总结
企业采取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方式销售时,需要注意的是:
(1)在企业实务处理中,现金折扣通常采用总价法,即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2)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企业采取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3)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