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技巧】报酬系列之:非正常离职所获补偿报酬的财税处理
摘要
本节旨在解决企业实务中非正常离职——即离退休、内部退养之外的离职所获补偿报酬的财税处理问题。在一个单位里,除了正式离退休外,企业员工还有普遍存在非正常离职的现象,比如高管离职、员工解聘或试用员工辞退等,都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一些财会人员不清楚这些现象的财税处理。鉴于此,葛长银老师想和大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专家观点
葛长银老师解读
对于非正常离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此文件精神,我们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补偿支出在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其他情况离职的补偿,符合上述条款,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第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
2014年7月李先生离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领取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共28 000元,假设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4 000元,要根据其领取的数额和工作年限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1)李先生在企业工作不满12年(假设为5年),离职时拿到60 000元补偿金(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所以补偿金不用纳个人所得税。
(2)李先生在企业工作不满12年(假设为5年),离职时拿到120 000元补偿金(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0 000-24 000×3-28 000)/ 5(年)- 3 500 ] ×3%}× 5 = 75(元)
(3)李先生在企业工作超过12年(假设为15年),离职时拿到200 000元补偿金(超过了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 000-24 000×3-28 000)÷12(年)-3 500]×20%-555}×12=4 940(元)
总结
对于员工辞职的补偿收入的处理应注意:①企业补偿支出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②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部分按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计征个税。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其他情况离职所获补偿报酬的财税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国税函[2001]9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财税[2001]第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