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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充分”-税务稽查局、纳税人和财税专业人士不仅要理解透,更要运用好

邓森 /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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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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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随着国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常态化,更多的企业因为涉税违法犯罪而被税务稽查机关稽查,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产利益,甚至后期的人身自由,另外,只要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的决定存在违法,企业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法定救济途径撤销、变更决定,维护自身合法涉税权益。所以,税务稽查机关一定确保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

     

    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的决定要确保合法性,非常重要一点:证据充分。针对此点,作者基于处理大量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实务经验,进行简要分析。

    1、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的决定一定要达到证据充分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七条 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补充调查:(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四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三)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所属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根据以上规定,税务稽查机关对于税务违法事实行为具有举证责任,而且要达到证据充分。

    2、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的决定要达到的证据充分的认定

    (1)证明涉税违法事实的证据资料在数量上尽量多,至少两个;

    (2)以上数个证据资料单独都具有证据力(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最好都是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涉税违法事实;如果不是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也要能够证明涉税违法事实的一部分;

    (3)以上数个证据资料相互补强证明涉税违法事实,或者相互链接形成严谨的证据链证明涉税违法事实;

    (4)以上数个证据资料联合起来所证明的涉税违法事实,主要方面清晰明了,不需要达到绝对。

    3、不同的主体基于不同的身份与职责就要运用好“证据充分”

    (1)对于税务稽查机关,调查涉税违法事实,收集证据,要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再作出决定;

    (2)对于纳税人,在日常税务合规管理过程中,收集并保管各种证明合法运营的证据资料,达到充分完整程度;

    (3)对于处理涉税争议的专业人士,比如税务律师,从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证据资料不具有充分性方面进行质证与辩解,争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邓森律师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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