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盈余公积的问题
1、外资企业需要计提盈余公积么?
Re:可以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提取三项基金,那就不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反之亦然。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也是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审计过程中需要关注企业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了三项基金,如果提取不足,公司注销以及对境外股东分红时,税务局可能会要求补足后在进行处理。
2、税后利润先补亏还是直接提取盈余公积?
Re:先补亏,即以当年净利润超出累计未分配利润负数余额后的差额为本年度计提基数。
3、CAS和IFRS下合并报表是否恢复子公司盈余公积?
关于这个问题CAS的规定演变过程:
一、1995 年,财政部发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于企业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做出了规范。其中对于子公司的盈余公积是否应当恢复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但在当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教材中,对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做了恢复处理,因此实务中也往往按照此法进行盈余公积的恢复。
二、2004 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04 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306 号)第十条第5 项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当年及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不再进行还原。”由此,央企自2004 年起在编制年终决算报表的合并报表时,对盈余公积便不再予以恢复。
三、2006年2 月15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之后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明确“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
四、2008 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删除了“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的提法,2010 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则沿用了此种做法。因此,盈余公积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是否需要恢复的问题实际上已被搁置。
目前在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实务中大都采用不再恢复的做法,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教材的案例中也采用不再恢复的做法。
综上,CAS下合并报表层面的盈余公积一般只是母公司单户报表中的盈余公积金额,子公司的盈余公积即使恢复也不会体现在合并报表的盈余公积中。
其次,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因为被购买方购买日后的利润表才纳入合并,因此体现在合并报表中的子公司留存收益仅限于购买日后累积形成的部分。
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应自参与合并各方同处于当前的最终控制方控制范围内的最早时点开始将被合并方利润表纳入合并,相应地合并报表层面的未分配利润中来源于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含盈余公积)也是从此时开始延续滚存下来的,此时应该恢复最终控制方纳入合并时点的子公司盈余公积。
在实务中,IFRS下编制合并报表时,通常不会先按权益法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模拟调整,而是直接将对该子公司投资后子公司股东权益各项目的累计增加额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相应项目相加,因此,在获得对子公司控制权后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中归属母公司的份额会在合并报表上有所反映。而如果采用先模拟权益法核算再抵销的方法,虽然留存收益总数与直接合并没有区别,但因为模拟权益法核算时没有相应地模拟计提盈余公积,因此合并报表上就只反映母公司自身个别报表上计提的盈余公积,而没有恢复子公司计提的部分。
实务中,很多企业先编CAS合并报表,用模拟权益法将子公司盈余公积抵为0,最终只体现母公司的盈余公积。然后在CAS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转表,转成的IFRS报表盈余公积也体现母公司的盈余公积。其实也可以理解,法定盈余公积在ifrs下是没有这个概念的。所以在IFRS层面,无论恢复子公司盈余公积还是不恢复,都有对应的理论基础,看企业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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