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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真实税案真切感知:合作模式设计或运营不善会引爆偷(逃)税法律风险

邓森 /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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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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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合作模式的设计及运营,不能仅仅从商业视角来分析,还要从法律和财税视角来分析,这样才能保证一个好的合作模式能够安全的高效的发挥价值,实现目的。

    案情简介

    A公司具有采矿权,B公司没有采矿权。两家公司为实现资源互补合作共赢签订了《合作采矿协议》。之后,B公司利用自己资源优势与省内几家大型企业签订了长期矿石采购合同。每当这些企业需要矿石,B公司都直接从A公司的采矿场供矿过去。三年累计下来,B公司的销售额达到5000多万元。后来,A公司被税务稽查,认定其向B公司销售,但没有作为收入入账,没有纳税,属于账外交易,定性为偷税,要求补缴税款2000多万元、缴纳滞纳金并按照补缴税款的0.5罚款1000多万元。

    案例分析

    (一)AB两家公司的合作模式及运营简评

    通过案情知道,A公司获取国家许可的采矿权,具有采矿的资格,B公司的销售能力比较强,能够及时足额将A公司开采出来的矿石销售出去,获取收益。两家公司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确实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共赢。合作模式无可厚非,再从合作效果来看,合作运营的效果非常好,达到了合作的目的。在现实的商业模式中,这种合作模式是常见的,也是合法的。不要因为税务风险的爆发而怀疑或否定这种合作模式。

    (二)AB两家公司的合作模式及运营引爆税务风险原因

    两家公司的合作模式设计以及运营都能够实现合作的目的,但没有想到尽管两家公司是合作伙伴,但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都有独立的纳税主体,都有独立依法纳税的义务。另外,开采出来的矿石在出售之前是属于A公司的,不是两家公司共有的。B公司基于销售合同对外销售的矿石是从A公司销售出去的,因此A公司丧失了对于这些矿石的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事实上,B公司对外销售矿石,前提是A公司先将这些矿石销售给B公司。那么,既然存在A公司销售矿石给B公司,A公司就应当收取款项,确认收入,依法纳税。但AB公司由于对于合作模式理解的片面以及对于税法知识的欠缺,完全没有认识到隐藏的销售关系,也不知道其中的税务风险。

    (三)AB两家公司合伙模式引爆的税务风险是否能够定性为偷税?

    从第一篇文章,我们已经知道定性为偷税,不仅需要具备三种手段和一个结果,还需要主观故意的要件。从本案中,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偷税手段和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都已具备,是否具有故意的主观要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与判断。在故意的认定上,不仅仅需要知晓:如果明知这样会不缴或少缴税款而积极追究这种结果或放任结果发生,就会构成故意,否则就不构成,还需要对此要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税务稽查局收集能够证明存在故意的证据。关于故意的证据收集,另文详谈。

    总之,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合作模式的设计及运营,不能仅仅从商业视角来分析,还要从法律和财税视角来分析,这样才能保证一个好的合作模式能够安全的高效的发挥价值,实现目的。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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