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和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比较信息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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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比较信息的列报均需在对可比期间对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但其他收益除外,而其他收益中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则还需要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2018年的格式修改在利润表里面增加的研发费用和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是否需要调整可比期间?
财政部于2018年9月7日下发了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关于比较信息的列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例如,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应当提供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数据作为比较数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发生前期差错更正,并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应当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因此需要调整比较数据。
提示:财政部《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2018年1月12中
“资产处置收益”应调整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其他收益”无需调整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
因此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比较信息的列报均需在对可比期间对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但其他收益除外,而其他收益中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则还需要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