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宣布了!明确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食堂、修理等无法取得发票的以后要这么处理!

税来税往 / 2018-06-1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发票相关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今天告诉大家一个重磅好消息:税务总局明确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了,这对广大中小企业绝对是天大的利好!

    微信群里炸了锅,大家都说税务越来越接地气了!

    现实是很残酷的,很多企业是无法取得发票的,不是不想取得,而是不可能!

    解读最大的看点!

    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业务不用取得发票。

    这个我们认为影响最大,这个在企业经常碰到这种情况,比如公司水龙头坏了找了个师傅修理了一下花了50元,你管他要发票,人家会骂人的。

    公司食堂去路边菜摊买菜,一共买了30元的,开发票,现实吗?

    路边卖菜阿姨真给你一张发票,你觉得他是真的吗?

    这一次终于明确了!看这里原文: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上面这些东西,看上去很啰嗦!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对于上面举例子的,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修理水龙头、马桶的师傅,路边摊阿姨),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10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50元。完美!

    对于微信收款、支付宝收款,也是参照上面处理,要一下对方的这些信息就可以。

    给国家税务总局点个赞!!!接地气,纳税人最爱!修马桶师傅,真的不容易,不要让他们去代开发票了。修个马桶,找一家正规公司开发票,有认识的吗,介绍个啊。

    当然,上面只是税来税往老师,结合企业财务经验举的例子,实际中非常多!

    但是实际中,还是提醒:

    1.这种无发票业务不要成为常态,不是税务放松了监管。你们公司的服务都是这种的话,你们公司必然有问题。

    2.这种业务金额不能太大,尺度怎么把握?金额不超过500元。因为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以下是免税的。

    就解读到这里,不明白的请下面留言交流吧,新政策大家一起多多交流!

    税来税往

    作者
    • 税来税往 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审计师,财税实战派专家。目前担任大型互联网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曾在大型税务师事务所所担任高级经理。 对企业的财税管理具有实战经验,擅长税务筹划、规避企业税收风险等企业疑难问题的的解决。 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务,注重实效,喜欢与财税人交流棘手财税问题的解决思路,获得各地学员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评价。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