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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新版《利润表》新增"其他收益"科目的会计处理

彭怀文 / 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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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版)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财会〔2017〕30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其中《利润表》新增了2个会计科目资产处置损益和其他收益

    案例解析新版《利润表》新增

    (新版《利润表》部分截图)

    为什么会新增2个会计科目呢?财会〔2017〕30号在正文中已经说得非常明白: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一、新版《利润表》中“其他收益”填报内容

    在新版《利润表》后附的“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上述说明包含了2点意思:

    1.放映的主要是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注意:不是所有的政府补助都要计入其他收益,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新准则)的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可能计入其他收益,也可能不计入。

    2.“其他收益”属于新设置的损益类科目。

    其实就是将原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划分出来了一部分而已。

    二、什么时候会使用“其他收益”科目?

    新准则与旧准则一样,还是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

    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新准则第十一条属于新增内容,旧准则中是没有类似规定的。一般来讲,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多数应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因此,在处理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就会使用“其他收益”科目。当然,也可以不使用,因为按照准则规定可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三、“其他收益”应用举例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

    【案例1】某市财政要对市区营运的公交车进行补贴,相关文件规定补贴款只能用于支付公交车天然液化气费用和公交车充电费用。

    2017年7月,甲公交公司收到市财政局专项补贴款3000万元,截止12月31日用于对外支付公交车天然液化气费用和公交车充电费用共用去2500万元,剩余500万元在2018年1月用完。

    2018年7月,甲公交公司收到市财政局专项补贴款3500万元,截止12月31日用于对外支付公交车天然液化气费用和公交车充电费用共用去2800万元,剩余部分将在2019年使用。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17年7月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3000万元

         贷:递延收益3000万元

    (2)2017年12月31日专项用于支付公交车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2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500万元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2500万元

          贷:其他收益2500万元

    (3)2018年1月继续专项支付公交车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0万元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500万元

          贷:其他收益500万元

    (4)2018年7月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3500万元

         贷:递延收益3500万元

    (5)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公交车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800万元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2800万元

          贷:其他收益2800万元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案例2】某省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规定,凡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省政府给予专项补贴,补贴款只能用于项目设备的购置。乙公司经申请,并由省经信委审核通过,2017年4月收到技改项目补贴款240万元。2017年6月用补贴款购置生产检测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价税合计351万元。设备到厂后即投入使用,专用发票及时抵扣了进项。2019年12月31日出售了该设备,开具了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60万元、价税合计187.20万元,款项收到存入银行。

    假定设备使用期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0,平均年限法折旧,不考虑固定资产减值

    分析:按照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版),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可以按总额法处理也可以按净额法处理。

    方法一:总额法处理

    (1)2017年4月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240万元

          贷:递延收益240万元

    (2)购置检测设备:

    借:固定资产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银行存款351万元

    (3)从2017年7月开始折旧:

    每月折旧金额=300/(5*12)=5万元

    借:制造费用5万元

         贷:累计折旧5万元

    同时,分配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5万元

          贷:其他收益5万元

    2017年累计折旧=5*6=30万元,其他收益累计金额=30万元。

    以后每月折旧会计分录相同,不再赘述。

    (4)2019年12与31日出售检测设备:

    ①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50万元

          累计折旧150万元

          贷:固定资产300万元

    ②出售并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187.2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万元

    ③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

          贷:资产处置损益10万元

    ④将剩余的“递延收益”全部结转至资产处置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12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120万元

    说明: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版)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方法二:净额法处理

    (1)2017年4月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240万元

         贷:递延收益240万元

    (2)购置检测设备:

    借:固定资产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银行存款351万元

    同时,确认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冲减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递延收益240万元

                  贷:固定资产240万元

    (3)从2017年7月开始折旧:

    每月折旧金额=(300-240)/(5*12)=1万元

    借:制造费用1万元

         贷:累计折旧1万元

    以后每月折旧会计分录相同,不再赘述。

    (4)2019年12与31日出售检测设备:

    ①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30万元

         累计折旧30万元

          贷:固定资产60万元

    ②出售并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187.2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1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万元

    ③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30万元

         贷:资产处置损益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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