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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会受到统一500万标准的影响

/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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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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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统一标准之前,增值税制度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强制登记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随着财税【2018】3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等一系列新文件的发布,降低增值税税率如何操作、增值税申报表怎么调整、补开发票如何适用税率、500万的标准是否需要分为营改增和非营改增两个部分等一系列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又有新的问题出现。在统一标准之前,增值税制度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强制登记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43号令《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国财税浪子:上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依据有两个:

    第一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界定标准后,上述两类特殊纳税人不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没有废止,仍然继续适用。

    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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