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别一脚踏进“虚开”的大坑!
避免进入虚开的坑.mp3(点击播放音频)
最近有幸遇到了刘金涛律师,聊天中说起了这么一件事。
说王某刚刚起家卖花生,遇到了一个热心人。
此人自称是某公司的业务采购人员,专门出来买花生的。
两人一拍即合,谈妥购货数量和价格,货款大约十万元左右。
酒足饭饱之后,签订合同。
业务员拿出手机里拍的公司营业执照,大着舌头说,就照这个名称给我们开发票就行!
翌日,发票开好,业务员提了十万元现金付款,然后装车走人。
大约一年之后的一天,王某被税务局请去了。
这才知道,A公司的业务就是专门“虚开”。
王某这下傻了眼,平白无故卷入一场风波,说都不清楚。
运费对方负担,无物流;
货款现金支付,无转账;
人员电话联系,已空号;
最关键王某这边显示已收款,A公司账上还是应付账款,一分钱都没付出去。
故事说完了。
如果您的公司是遵纪守法的好法人企业,请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进行多方面的思考,尽量留足证据和资料。
即使遇到诸如“空中接力”、“票货分离”的骗局,也能证实您业务的真实性,避免踏入“虚开”的大坑。
根据《刑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版)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账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里的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