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小心,别一脚踏进“虚开”的大坑!

陈晓黎 / 2017-04-1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相关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您的公司是遵纪守法的好法人企业,请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进行多方面的思考,尽量留足证据和资料。

    避免进入虚开的坑.mp3(点击播放音频)

    最近有幸遇到了刘金涛律师,聊天中说起了这么一件事。

    说王某刚刚起家卖花生,遇到了一个热心人。

    此人自称是某公司的业务采购人员,专门出来买花生的。

    两人一拍即合,谈妥购货数量和价格,货款大约十万元左右。

    酒足饭饱之后,签订合同。

    业务员拿出手机里拍的公司营业执照,大着舌头说,就照这个名称给我们开发票就行!

    翌日,发票开好,业务员提了十万元现金付款,然后装车走人。

    大约一年之后的一天,王某被税务局请去了。

    这才知道,A公司的业务就是专门“虚开”。

    王某这下傻了眼,平白无故卷入一场风波,说都不清楚。

    运费对方负担,无物流;

    货款现金支付,无转账;

    人员电话联系,已空号;

    最关键王某这边显示已收款,A公司账上还是应付账款,一分钱都没付出去。

    故事说完了。

    如果您的公司是遵纪守法的好法人企业,请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进行多方面的思考,尽量留足证据和资料。

    即使遇到诸如“空中接力”、“票货分离”的骗局,也能证实您业务的真实性,避免踏入“虚开”的大坑。

    根据《刑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版)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账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里的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
    • 陈晓黎 会计师,税务师,省级兼职培训师,管理类岗位能手。
      微信公众号:财税FM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