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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2017年,再扬帆!

后鲁说国际税 / 201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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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制改革
  • 中国税制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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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中国税制,曾为“复兴税制”,而不是“死亡税率”。但宗庆后、曹德旺和李炜光三位先生警醒了我们:中国税制,现在真的需要改了!

    中国的间接税主体制度为中国企业家群体原始创造力的爆发去掉了税收的枷锁,同时以相对小的征管成本保证了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是,在经济下滑、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状况下,全身心发展企业的企业家们在高间接税负担的情况下,分摊了太多的负担,束缚了企业家精神的发挥;同时,间接税有“向恶性”,亦抑制了企业家自身处置其财富的能力。因此,减少间接税负担、增加直接税负担是进一步解放企业家精神、鼓励财富向社会良善配置的需要。

    2016年,“死亡税率”将中国税法架到了火堆上来烤。宗庆后、曹德旺和李炜光三位先生分别从企业界和学术界,剖析了中国税法如何成为“死亡税率”。一时间,中国税法仿佛成了毒药。

    这是一个很大的主题。笔者自识才疏学浅,不敢凑热闹。但借着春节的酒精,即使说错了,各位看官也可权当我讲的是醉话,大可不必当真。

    我认为,关于“死亡税率”的讨论捅开了窗户纸,揭开了两个基本的事实。

    第一点,中国税制是最有利于激发企业家精神的税制,政府保证了财政收入而且纳税人痛感很小,所有的消费者共同负担了税收,在一定程度了成就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奇迹。从这个角度,中国税法应是“复兴税制”,说中国税法是“死亡税率”确实不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该法是中国直接税比重很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受过多年法律系统教育且以律师身份从业数年后,我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是深恶痛绝。区区十来条、2000余字,竟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严重滞后、漏洞百出,没法看也没法用。论最简单、最没有啥用的个税法,舍我其谁?

    最近我似乎恍然大悟,个税法的如此安排或许是基于深层次的政治智慧:企业家自身几乎完全不用考虑自身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其财富创造力在野蛮生长状态下被最大程度地释放。这或许是一个巧合,即中国税制在不经意间成为推动改革开放的巨大动力之一。试看中国个税法对企业家是多么的恩惠:

    ·工薪税5%- 45%,个人所得税实质上几乎沦为“工薪税”。挣工资的人受到个税法的“惩罚”;

    ·股息、利息和资本收益适用20%的较低税率,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收益还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众人争做企业家和资本家;

    ·企业家层面个税监管基本为空白;

    ·没有视同股息分配规则,个人支出进入公司账目,在个税缴税能力方面忽略不计

    ·个税法第2条列举的10类应纳税所得类型留下巨大的空白地带;

    ·没有遗产和赠与税;

    ·对境外收入,由于税法规定的不完善和征管能力问题,一直是“选择性忽略”。

    谁能否认,这样一个制度不能激发企业家最原始的爆发力和创造力?谁能否认,这样一个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当然,故事的下半场还不明朗。个税法如同一张大网,1980年先撒下去,看似漏洞百出、总是罩不住几条大鱼(改革开放初期财富积累少,大鱼也没有几条);但随着最近几年房地产统一登记体系的建立、税务系统数据能力的增强、国际税务情报交换的开展、以及反洗钱措施与税务的融合,是不是要收网了、一网拉起多少鱼儿出现,还有待观察。

    第二,现行间接税体系有“向恶性”,而直接税体系鼓励“向善性”

    宗庆后、曹德旺和李炜光必将记入中国税收发展史上。揭示了中国税制的一个非常简单但容易为绝大多数人忽略的事实:现行间接税体系有“向恶性”,而直接税鼓励“向善性”。

    把现实简单化,让我们用一叶障目的方式来看下。有两类富豪:

    ·富豪1:标准土豪。挣钱动力超强,花天酒地。捐赠为零。有良田、豪宅、美女、私人飞机和游艇若干。

    ·富豪2:少时贫穷,历经磨难,终成伟大的企业家。生活极其简朴。反哺社会,大量资本用于捐赠。如曹德旺先生、宗庆后先生。

    富豪1和富豪2两人都做企业,都共同面临同样的间接税制度。两人面临同等负担的间接税负担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很显然,在个人生活负担方面,两者不可同日而语。一个大量资产用于奢侈的生活方式,另外一个是清教徒一般的个人生活和悲天悯人的胸怀。但由于个税制度的缺陷,二人的个税负担几乎没有任何不同(现实中,很多个人奢侈生活方式成本大都是从公司支付。在一个个税税制和监管完善的国家,就可以从个人居住的别墅等奢侈消费去顺藤摸瓜,视同股息分配在而追缴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个税法没有考虑最基本的根据支付能力(pay as you can pay)征税的原则,更没有一个鼓励人们向善的基本价值取向。尽管个税法下有所谓个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可以免税的规定,这一规定要建立在个人有应税所得的情况下。

    富豪1可以想尽方法将奢侈的开销放入公司体系内;当然,你可以说,这不是业务支出不可以扣除。问题是,在一个个税体系和监管漏洞百出的状况下,你看到几个被税务机关追缴个人所得税的例子?现实中,一个没有良好直接税税制和征管配合的间接税体系,很多时候就变成了一个垃圾处理厂,很多纯个人支出、奢侈生活方式支出、灰色和黑色支出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被仍进来。而且,富豪1能够扔进公司的支出显然比富豪2多。造支出、造费用、做亏损……你懂的。当然,富豪2的公司在营改增以前也可以造支出而省税啊。但有两个实质的不同:富豪1已经发生了大量支出,而必须要造支出;富豪2为了省税而造支出,动力强弱显然不同。营改增后,富豪1的很多支出可以拿到增值税票,比如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富豪2的支出由于没有发生反而不敢或不能拿到增值税票抵扣——无中生有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容易入刑。如此,即使在纯间接税体系下,富豪1和2的企业税务负担也是不一样的。

    在经济高速发展时,财富创造快,如同水多,消化和冲走了间接税体系下的矛盾。但是,在经济下行、营改增的情况下,大潮退去,矛盾即浮现出来。富豪2之企业的痛点显然超过富豪1。

    同时,由于富豪2更多的财富被间接税劫去,其处置自身财富的能力也受到消弱。如果间接税比重能够降低、直接税比重增加,并伴以个人财富捐赠减税措施的实施,企业家可以更好地配置其财富。扎克伯格、巴菲特等美国超级富豪的捐赠本身就是一个税务故事,比如美国富豪非常流行的股权捐赠。在美国税法下,捐赠人将持有12个月以上、产生增值的股权对有免税资格的组织进行捐赠将会获得双重的税务利益:

    (i)无需就资本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捐赠的情形下,美国税法不是视同捐赠方先将股权销售(须确认资本收益)再用获得的现金进行捐赠,而是只有一个向免税组织捐赠股权的交易。因此,捐赠方无需就该捐赠本身确认资本收益,相应地,其无需就资本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ii)抵扣其他纳税所得。捐赠方可就捐赠的金额(amount of charitable ntribution) -股权的公允市场价值,来抵扣其他应纳税所得;但该抵扣的金额不能高于捐赠方经调整的本年度总收入(adjusted gross inme)的30%,超过部分的金额可以递延5年。  

    笔者自然明白,这样一个鼓励财富向社会良善用途配置的愿望需要很多其他制度的配合,但税务制度至少不要剥夺个人选择的自由;应该有“向善”的引导吧,或者至少不要成为个人向善的羁绊吧!

    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税制在2017年会再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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